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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0: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恶臭污染畜禽养殖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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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固体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3.1固态畜禽粪便应采取堆肥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堆肥处理时,发酵温度45℃以上的时间不少于14天,或保持发酵温度50℃以上时间不少于7天。堆肥处理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2畜禽粪便在还田综合利用前,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充分腐熟并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

4.3.3液态畜禽粪便可采用沼气发酵等厌氧消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处理后产生的沼渣应符合表4的规定。

4.3.4畜禽粪便、沼渣等还田综合利用应符合《上海市畜禽固体粪和污水还田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5管理要求

5.1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恶臭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5.2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5.3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6监测要求

6.1畜禽养殖场(小区)恶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环保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在《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颁布前,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监测。

6.2畜禽养殖场(小区)恶臭污染物厂界、棚舍、堆肥、污水监控点的监测应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厂界监控点和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的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3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4畜禽养殖场(小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5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6.6畜禽养殖场(小区)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7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6.8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7.实施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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