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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河北省发布印刷、制革、木质家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1 11:1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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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制革行业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及管理要求。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河北省制革行业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按本标准执行。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海、王伟静、李占广、程娜、张小萍、吴唐健、耿媛媛、柳领君、李云凯、沈绍进、程飞、杜鹏芳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X月X日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控制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河北省制革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以及相关环保管理规定、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或新建制革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制革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的防治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B/T2262-1996皮革工业术语

AQ4215-2011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吸脱附/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革leathermanufacture

把从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2涂饰coating

指在干燥和整理后的皮革表面施涂一层有色或无色的天然或合成的高分子薄膜的操作过程。其中使用的涂饰色浆为皮革涂饰剂。

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4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5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所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kg/h。

3.8无组织排放fug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tiveemissionmonitoring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应超过的限值,单位mg/m3。

3.11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treatmentdeviceforvocs

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燃烧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

3.12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4.技术内容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4.1.1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4.2、4.3的排放限值。

4.1.2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4.3的排放限值。

4.2排气筒排放限值

制革生产活动中,设备或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应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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