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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9 08:46来源:北极新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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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采暖、通风与空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规定;

2飞灰处理站办公生活区、操作控制室、分析实验室的采暖、空调、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规定;

3稳定剂贮存间和分析实验室应设置排风系统和换气系统。

4.6.5建筑与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建筑应与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相协调;

2飞灰处理站建筑、防腐和采光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飞灰处理站内存在飞灰接触的地面和养护区地坪应采用防渗结构。

4.6.6其它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2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GB2894)中的有关规定。

4.7工程施工及验收

4.7.1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2飞灰处理站建筑与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和相应专业现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

3飞灰处理站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应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对飞灰处理站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5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理经验,且有固废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第三方单位,对飞灰处理站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6飞灰处理站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7.2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全部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飞灰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使用;

3垃圾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宜与焚烧厂一起进行工程验收;

4工程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设备技术文件、设备安装调试报告、飞灰处理站试运行记录、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管理文件、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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