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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决定就各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按照《评估办法》,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参考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综合治理等7项指标。
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按100分计,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
评估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1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参考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控制、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7项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指标的定义、评估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有关评估部门按照《二期行动计划》的职责分工确定,评估部门根据子指标分值对各市重点任务进行打分,并向省环保厅提供评分结果。评估部门为两个部门以上的,各评估部门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值作为本项重点任务得分。
第四条评估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按满分100分计,综合评估结果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权重分别为60%和40%。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参考指标目标完成情况调整综合评估结果等级作为最终评估结果。参考指标PM10、SO2、NO2中任意一项指标反弹10%及以上或有任意两项指标未完成《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下降目标的,综合评估结果等级降一个档次;三项指标未完成下降目标的,降两个档次。最终评估结果等级最低档次为不合格。
第五条各市政府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或工作计划是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市要报送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条各市政府应按照评估要求,定期调度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并建立工作台帐。对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煤炭工业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特色和亮点工作等内容。
第七条评估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负责,评估结果报送省政府。
第八条评估结果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提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交省委政法委作为落实公益诉讼改革的参考。
第九条对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省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暂停该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在评估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评估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具体评估指标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适时进行调整。《二期行动计划》完成后,所涉及评估内容顺推为《三期行动计划》确定的内容,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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