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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7-08-21 11:35来源: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键词: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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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的再循环利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七章第37页;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第63页)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分区域、分步骤推进实施,具体推进实施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63页)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61页)

第四条 (管理原则)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原则。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制度。

(借鉴:重庆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97页、第七条第98页)

第五条 (实施主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37页)

第六条 (特许经营)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营。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38页)

第七条 (许可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许可决定,与中标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在国家规定期限内确定。特许经营期满,应当重新确定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法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39页)

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法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审核发放《特许经营许可证》。

(法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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