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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附清单)

2017-08-26 07: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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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环保厅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全文如下: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9日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时提出的“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及关于祁连山问题批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从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和保护修复工作会议纪要,立足生态环境脆弱但生态战略地位重要的省情特征,着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修复,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建成“山川秀美”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总体目标

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正确面对、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严格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一)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与实践得到深化。以《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为统领,确保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全面贯穿到社会生产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落实到社会各方面,高度的生态自觉有所显现。坚持统筹谋划,把握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目标定位,构建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任务,2020年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生态系统保护明显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阶段性目标,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生态环境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重点地区生态功能得到提升。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2020年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基本建成,主体功能区基本形成。2017年至2020年全省“三化”草原治理率分别由49%提升到55%以上;湿地面积持续稳定在169.39万公顷;沙化治理、戈壁保护等取得重大进展,可治理的沙化土地治理率由5.07%提升到12.6%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由28.65%提升到30%以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明显增强;绿化水平稳步提升,新增造林面积由350万亩扩大到400万亩,森林覆盖率由12.14%提升到12.58%以上。2017年底前划定祁连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功能和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资源利用更加高效和绿色。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高。2017年至2020年资源产出率由5162元/吨提升到5600元/吨,全省用水总量指标控制在120.54亿立方米和114.15亿立方米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和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由13.1%、33%下降至12.3%、30%,城市可再生水利用率由18.5%提升到2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2017年至2020年较2015年由5.85%下降至14%。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达到25.8%,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达到57.7%。

(四)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基础不断夯实。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从89.5%上升至92.1%,劣Ⅴ类水体比例从不大于2.6%至完全消除;消除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杜绝新增黑臭水体;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保持稳定,地下水超采区逐步实现采补平衡。2020年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4%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在82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3.6万吨、3.4万吨、52.54万吨、35.61万吨以内;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实施环境监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组织机构,优化配置监管力量,加强市州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动环境监管延伸至重点乡镇和工业集聚区。落实环境执法督查机制、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和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联动响应机制。污染源监督监测与环境监察执法同步,逐步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警告和追踪定位,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相关环境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精准管理不断得到强化。

(六)完成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整改任务。加快实施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空间得到保障,生态质量有所提升,生态功能有所增强。2018年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得到彻底清理,自然保护区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启动。编制上报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理顺祁连山管理体制、理清自然资源资产权属、合理划定功能范围,增强祁连山生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从严从实,全面彻底落实整改。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总要求,建立联动、销号、预警、公告四项整改工作机制,把最高的标准、最实的举措、最硬的作风、最严的问责贯穿于整改工作全过程,确保整改目标不含糊、反馈问题不遗漏、措施手段不走样,逐项整改,逐一落实,切实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影响绿色发展、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环境质量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

(二)挂账督办,压实整改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62个问题,建立整改问题台账;对确定的270项具体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地、各部门按照“各负其责、立行立改,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健全机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改方案和整改问题措施清单,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

(三)限时整改,扎实有序稳步推进。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能立即解决的问题马上整改,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对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紧盯快办,两个月内见成效;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半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深化改革,明确措施,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长期坚持。2017年底基本完成所有具体整改任务,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推进。属于认识层面的问题,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属于机制制度的问题,进行调研,试点推进,形成成果后固化为制度认真执行;属于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启动实施。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坚持以点带面,在全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通盘考虑,根据本方案中11大类44个方面不断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整改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整改上综合施策、督导上压茬推进、根子上彻底解决。

四、任务与措施

(一)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生态文明建设能力水平,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学习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年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年度主体班次培训内容。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岗位培训中增设生态环境保护课程。

2.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市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要研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及时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市州政府在定期的经济形势分析中,要与省政府一致,将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重要依据,提出与环境质量改善趋势相一致的经济政策措施。

3.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实践成果。在省级新闻媒体设置环保宣传教育专栏。加快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建设,利用“六˙五”环境日等活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共识,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严格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

2.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按照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依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坚持职责法定、问题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具体责任清单化、规范化、制度化,形成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齐抓共管大环保工作格局。

3.全面落实绿色发展指标的约束性作用。按照《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推进绿色发展落实到各地、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中,科学布局绿色发展的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把好政策关、投资关和环境保护关,强化绿色发展各项指标的刚性约束,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层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并层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靠实工作责任,传导工作压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省人大每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5.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财税保障政策体系。按照《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完善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转移支付力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加快资源要素产品价格改革、环境成本内部化改革;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态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6.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按照《甘肃省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办法》,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化解产能过剩等考核指标的权重。对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按照《甘肃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违背科学发展和绿色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三)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继续推进《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甘肃“两江一水”区域综合治理规划》《甘肃定西渭河源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的实施。加快“四屏一廊”建设,以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及哈尔腾苏干湖水系为重点,构建河西祁连山内陆河生态安全屏障;以南部秦巴山地区为重点,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甘南高原地区为重点,构建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以泾河、渭河等黄河支流上游地区为重点,构建陇东陇中地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以中部沿黄河地区为重点,构建生态走廊。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治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恢复的长效机制,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发挥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

(四)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1.严格落实过剩产能化解责任。各地、各部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全面完成“十三五”压减产能目标。到2020年底,压减生铁产能160万吨、粗钢产能174万吨,落后煤炭产能991万吨。扎实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完成列入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

2.大力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按照《甘肃省创建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发展风光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加大风电设备自主创新力度,积极推进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建设。强化新能源消纳利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

3.积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步建立生态补偿体制机制。重点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和行业准入门槛,优化新增产能布局和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治理、煤炭质量管控、涉气企业达标改造、施工场地扬尘防控、餐饮业油烟整治和黄标车淘汰“六张清单”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1)加大燃煤锅炉烟气治理。全省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采暖锅炉必须全部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404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加快提标改造进度,全部安装高效脱硫设施,对每小时6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脱硝设施,同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推进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继续开展城市集中供热、“煤改气”和“油改气”工程,对中小型燃煤设施、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区域等逐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已完成供热管网覆盖或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有计划的对2014年以来新注册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912台燃煤锅炉进行淘汰。2017年,14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3)加强煤炭质量管控。严格落实《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强化煤质监管,依法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的煤炭煤质进行抽检,各市州、县(市、区)辖区内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分、高灰分的劣质煤,全省境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煤炭。

2.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有力推动《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任务实施,严格落实任务清单销号和定期预警通报制度,持续加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区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断巩固和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1)加大区域水环境治理。针对山丹河、葫芦河、马莲河、祖厉河等河流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张掖市、平凉市、天水市、庆阳市、定西市、白银市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明确治污任务责任主体、治理措施和达标时限,及时报省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治理后水质仍未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

(2)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认真实施《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的实施方案》,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和收集率,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17年至2020年,全省地级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由92%、83%提升至95%、85%。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缺水城市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确保完成缺水城市年度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

(3)开展重点水污染行业整治工作。取缔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采掘和石油行业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取缔境内九大水系干流、一级支流沿岸非法开采开发行为。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配套安装自动监控装置。

(4)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采取“一源一策”有序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完善存在道路穿越的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套建设防撞护栏、围网、事故应急池等环境应急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隐患;未建成备用水源的市州政府积极开展第二水源地建设工作,确保到2020年实现“双水源”。

3.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按照《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省土壤污染现状;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3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准入;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抽查合格率稳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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