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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许可排放浓度
5.2.2.1废气
以产排污环节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工艺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氧化沥青装置废气、含卤代烃有机废气、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其他有机废气、锅炉废气、焚烧尾气等有组织废气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速率限值按照GB31570、GB31571、GB31572、GB13271、GB18484和GB14554确定。
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催化裂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31570、GB31571、GB31572和GB14554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执行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中最严格的限值。
5.2.2.2废水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GB31570、GB31571、GB31572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5.2.3许可排放量
5.2.3.1废气年许可排放量
5.2.3.1.1有组织排放源
a)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b)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源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2)计算。
5.2.3.1.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a)计算方法
未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用公式(4)~公式(11)自动计算。
1)固定顶罐:
2)浮顶罐:
上述所列公式中符号解释见环办〔2015〕104号文中《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b)计算参数
1)储罐参数:包括罐体、浮盘、密封、浮盘附件等。
2)介质参数:有机液体雷德蒸气压(取近1年实际储存物料雷德蒸气压的最大值)。
3)气象参数:包括大气压、日平均最高环境温度、日平均最低环境温度、水平面太阳能总辐射和年平均风速。
4)设计运行参数:物料储存温度(近1年平均值)、固定顶罐年平均液面高度、设计周转量。
以上参数信息,除气象参数由平台自动选取距离最近的气象数据外,其余信息由排污单位参照附录B中表B.3~表B.5填报。
c)填报要求
1)排污单位填报的储存介质与罐型应符合GB31570、GB31571和GB31572要求。
2)若不符合相关要求,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计算年许可排放量时,按照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参数进行核定。
3)所需计算输入参数,排污单位按照国际单位制填报,由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转化成美制单位体系参与计算,计算输出结果为国际单位制(吨)。
4)如排污单位未填报相关参数信息,平台选取默认值计算许可排放量,默认值具体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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