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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运行管理要求
6.2.2.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可靠运行,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2.2.2有组织排放
a)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除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外)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7%。
b)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
c)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2)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3)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防爆、防腐蚀、耐高温、防结露、防堵塞等问题。
d)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GB18484中表2的要求。
e)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应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f)石油炼制工业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g)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合成树脂工业废气处理装置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1)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2)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3)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6.2.2.3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的要求执行。
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2)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①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②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③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3)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应密闭。若检测到密封设施不能密闭,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4)对浮盘的检查至少每6个月进行一次,每次检查应记录浮盘密封设施的状态。
b)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初次开工开始运转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应在开工后30日内对其进行第一次检测。
2)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每周应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滴液现象。
3)根据GB31570、GB31571、GB31572认定是否泄漏。
4)当检测到泄漏时,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15日。若检测到泄漏后,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则可以延迟维修,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5)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
c)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规定。密闭设施上的开口应设置封盖,封盖与密闭体应设密封垫,开口在不使用时应密封。
d)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栈桥对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进行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码头对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以及把挥发性有机液体分装到较小容器的分装设施,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1570或GB31571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装车、船应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滴洒量取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e)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f)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装卸、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必须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物料输送(转移)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
2)挥发性物料装卸操作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卸料应配置装卸器,装运挥发性物料的容器必须加盖;
3)挥发性物料和粉体物料投加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泄漏泵或高位槽投加液体物料,采用管道自动计量并投加粉体物料,或者采用投料器密闭投加粉体物料;
4)挥发性物料过滤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式(氮气或空气密封)的压滤机,离心操作单元应采用全自动密闭或半密闭式的离心机;
5)挥发性物料抽真空操作单元应采用无油往复式真空泵、罗茨真空泵、液环泵,泵前与泵后均需设置气体冷却冷凝装置。如采用水喷射泵和水环泵,必须配置循环水冷却设备(盘管冷却或深冷换热)和水循环槽(罐),对挥发性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并执行GB31572中表4、表5规定;
6)挥发性物料干燥操作单元应采用密闭式的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必须收集、处理,并执行GB31572中表4、表5规定。
g)除合成树脂排污单位外,其他排污单位的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有机废气收集、传输设施的设置和操作条件应保证被收集的有机气体不通过收集、传输设施的开口向大气泄漏,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1570或GB31571中标准限值的规定:
1)空气氧化反应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尾气;
2)序批式反应器原料装填过程、气相空间保护气置换过程、反应器升温过程和反应器清洗过程排出的废气;
3)有机固体物料气体输送废气;
4)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
5)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6)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GB31570或GB31571要求的废气;
7)用于输送、储存、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生产设施,以及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设施在检维修时清扫气;
8)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各装置的开停工及检维修的时间和次序,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生产装置吹扫过程应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最大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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