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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2017-08-29 09:3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证排放许可制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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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废水

6.3.1可行技术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废水可行技术参照表6。

6.3.2运行管理要求

a)石油炼制工业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烟气脱硫和脱硝废水、设备和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b)石油化学工业含苯系物废水,含GB31571中表1、表2所列金属废水、含氰化物废水、设备和管道检维修过程化学清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

c)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一般要求

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同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7.3自行监测要求

7.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2废气排放监测

7.3.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

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项目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7.3.2.2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项目与频次

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7执行。

7.3.2.3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项目与频次

石油化学和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8执行。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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