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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督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我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王治国、张辉钊
电话:(010)66103113、66556445
传真:(010)66103111
邮箱:dqqhdc@163.com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2日
抄送: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印发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为全面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既定目标,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按期完成《攻坚方案》任务。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三、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
第一阶段(2017年9月1日至11月9日),共5个轮次(第11至15轮次)70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12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具体安排见附2)。
第二阶段(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29日),共10个轮次(第16轮次至25轮次)140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四、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233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蒸吨(部分地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年1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VOCs泄漏及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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