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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市环保局印发《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甬政发〔2017〕51号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重点突出、分类治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宁波提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健全高效。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18年6月底,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基本掌握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6月底,掌握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焦化)、印染、表面处理(含电镀、铝氧化、不锈钢酸洗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含毛皮鞣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每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对调查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合、综合分析。(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各类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监测标准规范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方面,整合优化现有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重点企业用地方面,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区县(市)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各地每3年对重点监控企业周边区域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导、第三方监测资源配合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实现市县两级“常规+特征”土壤污染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全面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三)推行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并与国家、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落实上级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耕地类别划定,分别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完善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2020年底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统一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二)落实土壤分类管控措施。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定期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27万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调整用地功能或退耕还林。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用地功能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6万亩。对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或者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制订配套支持政策。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二)明确风险管控要求。根据“十二五”期间关停企业初步调查结果、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相关责任主体应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继续扩散,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开发利用监管责任。8个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用地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环保主管部门。经环境调查(评估)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经环境调查(评估)认定存在污染的地块需经治理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五、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
(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污泥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静脉产业园的规划布局,实现废弃物的协同处置。
(二)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落实《宁波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强化生态功能空间管制,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红线区域内的未利用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市)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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