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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新泰市政府印发《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新政办发〔2017〕36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泰安市下达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泰安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泰政办字〔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完成《新泰市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城市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60μg/m3、39μg/m3、104.1μg/m3、64.5μg/m3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2.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营业执照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管理台账,逐一明确取缔时间和责任人,制定印发“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各乡镇街道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在取缔期间,对新发现或死灰复燃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取缔。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工作分工详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3.深入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突出焦化、工业窑炉、煤化工等重点行业,逐一制定治理方案,通过清洁能源替代、节能技术改造、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泰安市下达的“2017年底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30万吨”的目标,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市发改局负责落实)
2.加快实施集中供暖。加强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全市集中供热面积。10月底前,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等利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
3.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10月底前,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硫分≥1%、灰分≥16%的劣质散煤;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周边禁止销售、使用硫分≥0.5%的煤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清洁煤配送体系,全面实现泰安市确定的散煤治理目标,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市煤炭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禁止销售、燃用散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推动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
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电力和气源保障。(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4.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现有燃煤锅炉全面摸底排查,要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印发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在淘汰期间,对新发现或死灰复燃的燃煤小锅炉,一并进行淘汰。9月底前,要基本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名单详见附件2)。(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为青云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新汶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中,青云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为东至京沪高速、南至205国道、西至铁西路、北至瑞山路及新泰经济开发区(不含新区);新汶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为东至向阳路、南至泰新高速、西至莲汶路、北至柴汶河。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9月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原《关于划定新泰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3〕291号)同时废止。按照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按照泰安市禁燃区相关控制要求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加快推进超低排放。加快实施12台燃煤机组及3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6月底前,生产用燃煤机组(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9月底前,供暖用燃煤机组(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2.实施高架源联网工作。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6月底前,完成高架源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泰安市环保局联网,年底前与省环保厅联网。(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逐企业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最后整改时限,到期仍不达标的坚决关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根据全市污染特征,因地制宜的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10月底前,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纳入省、泰安市大气考核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全部治理完成。积极开展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大力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卸、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治理任务详见附件3)。(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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