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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工业源VOCs控制标准的对策建议

2017-09-07 09:50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作者:郭森、周学双等关键词:VOCs污染VOCs治理VOCs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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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源VOCs

控制标准体系顶层设计建议

由于我国现行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体系主要针对有组织排放源,对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VOCs适用性不强,因此建议以VOCs污染控制为试点,调整污染物控制标准体系的设计思路,从污染物产生的全过程,对污染源实施精细化管理,从而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强化VOCs全过程管理

以企业为监管单元,将VOCs的管理重点从末端治理转移到源头控制、过程监管上,通过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引导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强化设备选型选材、提高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日常巡检要求、规范治理设施,全面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

实施污染源分类控制

参照美国污染源控制管理思路,在对污染源进行归类解析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分别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对于涉及行业数量大、排放特征基本一致的污染源,制定通用控制标准;对于仅存在于特定行业、排放特征独特的污染源,制定行业或专用污染物控制标准。例如,对于工艺废气,各行业存在较大差异,可以根据行业特征,对重点行业分别制定行业VOCs控制标准,具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要求;对于热、冷供给设施燃烧烟气排放,生产设备机泵、阀门等动、静密封处泄漏,原料、产品储存及调和过程排放等污染源,涉及大多数生产、储运行业,且各行业排放特征基本相同,可通过大致相同的管理策略对污染物进行控制,分别制定通用污染物控制标准进行控制。

排放限值与操作标准结合

控制标准要求可根据具体行业和污染源特点,针对新、老排放源分别制定要求。在设计上,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应包括原材料选择、工艺选择、设备选型等方面;在运行上,强化运行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应包括运行操作、设备检查、设备修复等方面;在治理上,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应包括措施的采取、控制效率、排放限值等方面。例如,对于有机液体储罐,可要求优化罐型设计,在满足安全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浮顶罐,并控制浮顶上各类开口,减少呼吸气的排放;对于拱顶罐,应提出废气回收和蒸汽平衡方面的要求;对于浮顶罐,应提出组装缝隙、密封方式、浮顶开口方式等方面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储罐的无组织排放;对于油气回收装置,应提出控制效率或排放限值方面的要求。

建立污染物控制记录

控制标准应要求企业建立详细的污染台账,明确台账的形式和内容,以及企业向管理部门报告的时间、形式等。例如对于生产设备机泵、阀门、法兰等动、静密封处泄漏,企业应记录密封点信息(包括位置、类型、服务介质等)、检测维修信息(检测时间、检测情况、修复时间、修复方式、修复后复检情况、检测人等),据此核算VOCs排放量,并应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如密封点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修复,则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控制标准还应结合国家大气污染物优先控制清单,要求企业在申报VOCs总体排放情况的同时,申报特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转载自环境影响评价,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原标题:完善我国工业源VOCs控制标准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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