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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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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工作、畜牧水产、渔业)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参与指导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

(三)建立农业生态系统监测网络,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质量调查,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及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全省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计划。指导和推动开展农药化肥等农资科学合理使用,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工作,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中形成的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负责限期责令禁养区内应关闭或应搬迁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交回已发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予以注销,同步注销畜禽养殖代码;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督;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布局,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积极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引导农业机械使用者提升环保意识,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七)指导渔业水域以及水生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八)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代表国家向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 (九)指导各地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科学规划养殖区域,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依法查处违规养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林业部门

(一)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负责对林业(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 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建设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林场等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

(二)加大退耕还林、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做好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工作。负责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制定和实施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规划,加强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开展荒漠化防治。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

(一)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劣质成品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工作。

(三)加强废旧汽车回收利用循环产业建设,指导废弃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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