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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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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

(一)受理对党委、政府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履行方面的信访举报,以及部门移交的问责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相关业务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组织部门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九条 宣传部门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二)规划、部署、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计划。

(三)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有效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各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情监测。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

(一)牵头完善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落实环境保护机构编制有关工作。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研究提出并协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各级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信访部门

(一)把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环境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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