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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

2017-09-07 14: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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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草案,拟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按权限拟订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规划,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多规合一”。

(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制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和分解方案。

(五)组织实施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行政约谈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定期督察和日常监察工作。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加强污染源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

(十)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配合农牧主管部门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拒不关停或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报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有专门管理机构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 (十二)协助地方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会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对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十五)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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