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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质量类别划分、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加大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林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人行汶川县支行、县环林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农牧水务局、县国税局参与)
落实激励政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林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参与)
36.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上州融资和挂牌融资;支持利用绿色证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人行汶川县支行参与)
根据国家要求,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危废处置等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县环林局牵头,县财政局、人行汶川县支行参与)
37.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县、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林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农业、国土资源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地方政府部门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宣传土壤环境保护。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县环林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参与)
38.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县委宣传部、县环林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科技知识产权局、县科协、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县文体广新局、县粮食局参与)
(十一)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39.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在2017年9月底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县环林局备案;逐年制订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落实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统筹协调本级政府各部门的任务分工,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县环林局汇总。县环林局在每年1月25日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1月底前报州环保局。(县环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
40.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林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统筹协调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县环林局,并汇总形成专题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县环林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县工商质技食药监局、县安监局、县法制办、人行汶川县支行参与)
4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经信局、县环林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国资办参与)
42.严格评估考核。州人民政府与县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签订后3个月内,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目标办)、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财政局牵头,县环林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将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将约谈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情节轻重,建议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目标办)、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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