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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落实污染防治保障措施,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督促污染土壤的单位或个人切实承担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列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三)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四)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浙江生态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总体安排,各县(市、区)应当择机公布辖区土壤环境状况。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经济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主要牵头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加强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逐项抓好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并将年度进展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企业法律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属地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酌情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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