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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咸阳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2017-09-12 11: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放许可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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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摸底调查,分步骤确定我市排污许可固定源清单

2017年8月底前确定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平板玻璃、制药、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固定源清单。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我市固定源摸底调查,分步确定其他固定源清单。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申办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可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实施细则》(陕环发〔2017〕14号)要求,自行确定和计算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申请事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核发实行分级管理。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负责核发。市环保局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结合实际确定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核发权限。

市环保局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各县市区环保局存在违规核发情况时,可以责令其改正,直至撤销其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并追究相应责任。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按照《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单位应按照省政府《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文件有关要求,及时向具有核发权限的环保局申领新的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各项规定排放污染物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与环保部门信息平台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局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环保局报告。

(四)强化审核,按时核发。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签发流程,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按照环保部制定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保证审核质量,严守核发时间。

(五)依证开展监管执法。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监管执法,也可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排污单位进行实测;对未按证排污的单位责令其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证明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要提高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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