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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9-13 10: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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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运输、装卸物料扬尘和道路等公共场所扬尘污染防治]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不得上路。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六条[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和城乡结合部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宜绿化的实施绿化,不宜绿化的实施固化、硬化,透水铺装消除裸露地面扬尘污染。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绿化、硬化、透水铺装责任人: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集体土地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物料堆场的扬尘防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防治措施,不得产生扬尘污染。

第四节 燃煤污染管理

第三十八条[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调整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降低煤炭在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九条[集中供热,民用散煤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实现建成区集中供热全覆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推行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新能源,以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烧。

第四十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四十一条[燃煤锅炉的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违规排放。

第四十二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管理]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先进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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