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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09-13 10: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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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洁净煤技术]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鼓励煤矿企业等采用合理、可行的技术措施,对煤层气进行开采利用,对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防止恶臭气体]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四十五条[禁止露天焚烧产生烟尘和恶臭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建设施工需要露天加热沥青的,应当使用带有废气处理装置的密闭加热设备。

第四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防止恶臭气体排放]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禁止在学校、医院、居民区、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机场周围和其他公共场所可能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第四十七条[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四十八条[餐饮服务和露天烧烤产生油烟控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第四十九条[禁放烟花爆竹、燃煤旺火]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发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城区范围内禁止燃煤旺火。

第五十条[植树增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全民植绿增绿,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地面积。

第五十一条[绿色庆典、祭祀]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

第五十二条[政府、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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