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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2017-09-14 10: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场地场地环境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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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9.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应记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工作情况,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监测和会议等情况;描述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发生的责任单位,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9.2文件核查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文件、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环境监理机构应核查治理修复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

9.3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治理修复现场环境监理情况编制相关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专题报告、环境监理报告。

9.4函件往来制度

环境监理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下发环境监理通知单通知委托方和治理修复单位,要求治理修复单位采取纠正或处理措施;对治理修复单位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应通过书面通知。

情况紧急需口头通知时,随后应以书面函件确认。治理修复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应以书面函件回复环境监理机构。

9.5会议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回顾性总结和全面评议,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形成会议记录。

9.6人员培训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应培训相关人员,统一环保认识、提高环保意识。

9.7档案管理制度

结合治理修复实际,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环境监理合同、相关批复文件、环境监理方案、会议记录、监理日志、影像资料、监测资料、往来函件、定期报告、专题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和电子文档等进行分类、归档。治理修复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环境监理合同终止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将环境监理报告交委托方。

9.8质量保证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文件和相关技术文件,编制环境监理方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相关报告应执行内部多级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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