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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重点控制行业污染防治要点
1、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石化行业综合治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执行。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露环节的密闭性和安全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所有重点炼油与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及时修复泄漏超标的密封点。建立企业LDAR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露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并每季度向环保部门报告企业LDAR实施情况及无组织排放量。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采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控制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
油墨行业。重点研发推广使用低(无)VOCs的非吸收性基材的水性油墨(VOCs含量低于30%)、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
胶粘剂行业。加快推广水基型、热熔型、无溶剂型、紫外光固化型、高固含量型及生物降解型等绿色产品。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以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螺旋缠绕管式或板式冷凝器等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采用冷冻介质进行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3、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实施清洁生产。逐步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不宜采用真空抽料,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淘汰水冲泵,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应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罐的气相空间宜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
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料进行连续生产或采用蒸馏等有机溶剂回收工艺装置的企业,2017年底前应至少完成1套相应装置的LDAR技术应用示范。
4、合成纤维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82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重点控制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合成纤维制造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珠三角地区合成纤维制造重点企业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涤纶)》、《清洁生产标准化纤行业(氨纶)》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指标。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锦纶、涤纶、氨纶等合成纤维制造企业有机物料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呼吸损耗,挥发性物料应密封贮藏。采用密闭原料输送管道及密闭设备,投料应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生产过程密闭化操作。酯化、聚合、熔融、热媒、清洗、精制、纺丝、卷绕各生产工艺单元必须全部进行废气收集,并净化处理。
5、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控制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汽车维修的喷涂与补漆工序参照执行。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包括家电制造、灯饰制造、金属家具制造、游艺器材制造等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油性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环氧树脂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天那水。优先选用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不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严格执行行业VOCs治理自律公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份、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汽车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逐步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如油性漆、天那水。应优先选用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的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推广采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
船舶制造行业。船舶工业生产过程须控制涂料中VOCs的含量,对于机舱内部、上建内部等舱室的内壁宜采用水性涂料,对于溶剂型涂料应优先采用高固分涂料。船舶制造企业60%以上的涂装工作量须在封闭且带有排气净化系统的空间内进行;船舶修造企业的喷涂作业宜在局部封闭空间内进行并采取通风净化措施。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无气静电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新建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机动车制造与维修涂装项目,其低VOCs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80%。
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推动涉及工业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逐步选用采用新型和环保型涂装材料,使用先进可靠的涂装工艺技术及装备,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与维修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9-2010)的规定,小型、中型以上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20克/平方米和150克/平方米,货车驾驶仓、车厢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不高于55克/平方米和70克/平方米。
6、印刷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控制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以及含长台丝印工艺等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印刷行业。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油墨、矿物油基胶印油墨、溶剂型胶粘剂、含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的清洗剂。优先选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如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植物基油墨(如大豆油墨)、无酒精清洗剂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
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复合、包装过程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采用印刷水箱循环过滤处理器配合低(无)酒精润版液,大幅度降低酒精添加量;改变传统印刷机清洗方式,引进用经清洗剂预浸的优质衬布自动滚转清洗设备等低(无)VOCs生产工艺、设备。
新建印刷项目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比例不低于90%,使用水性胶黏剂比例不低于95%。
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7、制鞋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195制鞋行业,重点控制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
制鞋行业。帮面加工推广采用热熔胶型主跟包头、定型布等材料;帮底粘合工序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限制有害溶剂、助剂使用。
制鞋行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要求;鼓励使用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VOCs原辅材料;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工艺,减少用胶作业次数及溶剂型原辅材料的使用。
采用密闭技术,提高废气收集率。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各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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