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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关于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09-15 10:3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VOCs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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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中山环保局印发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

为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下达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目标,我局草拟了《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针对该《通知》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2017年9月27日,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zsapcd@qq.com,电话:88229158,传真:88229156,联系人:陈子林。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

关于加强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号)、《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涉VOCs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涉VOCs项目。其中,涉VOCs的行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涉VOCs排放相关行业参照附表1。

二、准入要求

1、落实源头削减

(一)城市功能核心区(东区、西区、南区、石岐区)、生态发展区(五桂山)内不再审批(或备案)新、改、扩建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使用溶剂型油墨印刷工艺等高VOCs排放项目。

(二)除共性工厂(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及建设主体达到统计部门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项目外,全市范围内不再审批(或备案)其他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下的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等相关工艺的高VOCs产排项目。

(三)实施源头削减,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

(四)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原辅材料,逐步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UV涂料)等绿色涂料产品。相关生产企业的低(无)VOCs的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比例应分别达到60%、70%、85%以上。

(五)对于涉VOCs改扩建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老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2、规范过程控制

(一)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废气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VOCs废气收集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二)推动低(无)VOCs含量的工艺、设备等技术升级。

(三)含有机溶剂的原料应密闭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

(四)对VOCs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建立对动静密封点的泄漏检测及控制制度。

(五)在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及储油库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对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日用、医药等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企业,必须使用LDAR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3、加强末端治理

(一)鼓励采用回收法或焚烧法处理VOCs废气,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90%。

(二)各行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设施应符合《中山市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相应技术要求,减少VOCs的排放量。

(三)“共性工厂”VOCs废气应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已全部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含量的非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做好VOCs废气的收集工作,在达标排放的前题下允许不加装VOCs废气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

4、实行总量控制

(一)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镇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镇区,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实行“区域限批”。

(二)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三)对涉VOCs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企业要扩建、改建涉VOCs项目,必须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算VOCs减排量。对“共性工厂”项目,其申请的VOCs总量必须来源于所在镇区“预算本年度余量”,即镇区需在当年度至少完成相应减排量的VOCs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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