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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2017-09-20 09: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保护修复内蒙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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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自治区林业厅 2017年8月)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保护湿地,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守“发展、民生、生态”底线,积极推进全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建立完善,全面保护湿地,发挥湿地功能,规范湿地利用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加快推进退化湿地修复,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监测和评估,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原则,将全区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对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永续发展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湿地功能不退化、湿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的利用强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牧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健全严格的湿地保护监督奖惩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目标任务。对全区湿地资源实行面积总量管控,逐级分解落实,实行全面保护。到2020年,全区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8818万亩,湿地保护率由现在的28.5%提高到35%以上;加强黄河、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和黑河流域湿地保护,重点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湿地保护综合治理,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恢复治理。通过实施退耕还湿、退牧还湿、污染治理、水系连通、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和外来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优良水体有所增加,全区水鸟种类不减少,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增加。

二、加快湿地认定,健全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加快推进湿地认定工作。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区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盟市重要湿地及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拟定自治区重要湿地名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盟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盟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做好分类管理。(自治区林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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