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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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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电气设备及系统

12.1一般规定

12.1.1垃圾焚烧发电厂接入系统,应根据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容量、单机容量、输电方向和送电距离及其在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按简化电网结构及电厂主接线、减少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降低网损、方便调度运行及事故处理等原则进行设计。

12.1.2垃圾焚烧发电厂宜接入110kV及以下电力系统。

12.1.3垃圾焚烧发电厂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路器开断容量应满足装设点开断远景短路电流的技术要求。

2垃圾焚烧发电厂主接线方式应满足系统解列运行时的有关要求。

12.1.4垃圾焚烧发电厂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的相关规定。

12.1.5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计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51106的有关要求。

12.2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12.2.1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和《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GB10585中的有关规定。

12.2.2主变压器宜选用无励磁调压型的变压器;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变压器的额定电压、阻抗及电压分接头的选择应满足地区电力系统要求。

12.3电气主接线

12.3.1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12.3.2当每段母线上的发电机容量为20MW及以下时,宜采用发电机电压母线形式,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12.3.3当发电机电压母线的短路电流超过所选择的开断设备允许值时,可在母线分段回路中安装电抗器。当仍不满足要求时,可在发电机回路、主变压器回路和直配线上安装电抗器。

12.3.4当发电机与双绕组变压器为单元接线,且全厂无专用起备电源时,应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装设断路器。厂用分支应接在变压器与该断路器之间。

12.3.5110kV及以下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110kV及以下线路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变压器中性点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12.3.635kV~110kV配电装置接线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单母线、单母线分段或主变压器-线路组方式。

12.3.7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可采用不接地方式、经消弧线圈或高电阻的接地方式。

12.3.8主变压器高压侧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和要求选用接地、或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当采用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应装设隔离开关。

12.4交流厂用电系统

12.4.1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采用6kV或10kV,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低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12.4.2高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2台。

12.4.3厂用备用电源的引接方式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机出口装设断路器且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可将机组之间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设置联络,互为备用或互为事故停机电源;

2.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最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的电源;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宜由该母线引接1个备用电源;

3.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4.接有Ⅰ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宜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

5.接有Ⅱ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

6.只有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12.4.4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且在低压厂用母线上接有机炉的I类负荷时,宜按炉或机对应分段,且低压厂用电与高压厂用电分段一致。

12.4.5按炉或机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12.4.6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当没有所需开断短路电流参数的断路器时,可采用能够满足动稳定要求的断路器,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该断路器仅在其允许的开断短路电流范围内切除故障;也可采用能满足动稳定要求的隔离开关或连接片。

12.4.7当厂用分支线采用离相封闭母线时,在该分支线上不应装设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12.4.8户内安装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2.4.9低压厂用备用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低压厂用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变压器时,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8台及以上,可增设第2台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厂用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2当低压厂用变压器成对设置时,互为备用的负荷应分别由2台变压器供电,2台变压器之间不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2.4.10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以便于厂用电源的切换可采用并联切换的方式。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接线,如确有需要,也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接线组别。

12.4.11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再断开被切换的电源,并应减少两个电源并列的时间,同时宜采用手动合上断路器后联动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必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可设置同期闭锁。

12.4.12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对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如凝结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对于工艺流程上有顺序连锁要求的Ⅰ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Ⅰ类公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

12.4.13检修配电箱装设的地点和数量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增加:渗沥液处理站膜处理车间及水处理车间、空压机房、卸料大厅抓斗检修口旁、地磅附近)的规定确定,电焊机的最大引线长度可按50m考虑。有粉尘的环境不宜设在车间内部,可以用在相邻的安全场所。

12.4.14焚烧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在主厂房内的检修配电箱中,其回路数不应少于4回;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当馈线回路数在4回及以上时,宜按每回路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2.4.15常用厂用负荷特性参见附录B。

12.4.16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系数法”,也可采用“轴功率法”。

12.4.17焚烧厂设计厂用电率可参照附录C计算。

12.5直流及交流不间断电源(UPS)

12.5.1焚烧厂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应参照《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有关规定。

12.5.2直流电源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容量在300Ah及以上时,应设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12.5.3铅酸蓄电池应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直流电源成套装置组柜安装的铅酸蓄电池宜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也可采用6V或12V组合电池。

12.5.4当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全厂宜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当全厂只有一台机组或直流负荷数量和容量较小的两台及以上机组,也可装设1组蓄电池。

12.5.5直流系统采用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方式,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宜采用220V。

12.5.6一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组蓄电池配置一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2一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两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的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两段母线上。

12.5.7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流电源系统应采用两段单母线接线,两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正常运行时,两段直流母线应分别独立运行。

2两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

3两组蓄电池配置三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第3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对2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4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应满足在正常运行中两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在切换过程中,两组蓄电池应满足标称电压相同,电压差小于规定值,且直流电源系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允许短时并联运行。

12.5.8直流网络宜采用集中辐射形供电方式或分层辐射形式供电方式。当采用环形网络供电时,环形网络应由2回直流电源供电,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为开环运行。当两回电源由不同蓄电池组供电时,宜采用手动断电切换方式。

12.5.9直流系统事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2不与电力系统连接且厂内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12.5.10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91中的有关规定。

12.5.11主厂房UPS数量应根据DCS配置情况配置。网络继电器室的UPS宜与网络直流系统合并考虑,采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设备,也可设置独立的UPS。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或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宜根据负荷情况设置独立的UPS。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gSystem,MIS)宜装设独立的UPS。

12.5.12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ms;交流厂用电消失时,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12.5.13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宜由一路交流主电源、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直流电源供电。主厂房内UPS交流主电源和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引接。对于设置有交流保安电源的发电厂,交流主电源应由保安电源引接。其他UPS可由就近的厂用电源引接。主厂房内UPS直流电源宜由机组的直流系统引接,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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