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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7-09-20 10: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处理生活垃圾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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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热能利用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

10.1.2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冷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冷热电三联供的热能利用方式。

10.2焚烧锅炉

10.2.1焚烧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10.2.2焚烧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对于利用焚烧热能发电的焚烧厂,焚烧锅炉设计蒸汽温度不宜低于400°C,蒸汽压力不宜低于4MPa。

10.2.3应选用自然循环式锅炉,锅炉受热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垃圾焚烧烟气对锅炉受热面的冲刷、高温和低温腐蚀以及管束积灰等问题。

10.3锅炉辅助系统

10.3.1焚烧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给水温度不宜低于130℃。

10.3.2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焚烧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10.3.3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10.3.4焚烧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清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灰方式选择应适应焚烧锅炉受热面的布置形式,并同时考虑清灰效果、对锅炉受热面影响、操作安全等因素;

2采用激波清灰时,激波清灰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控制装置,激波强度和发生频次应可调节。

3采用乙炔作为激波燃料时,乙炔罐应放置于独立的房间,房间应设防爆墙。

4乙炔发生和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10.4汽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

10.4.1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10.4.2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两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10.4.3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宜采用空冷冷却方式。

10.4.4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时,供热式汽轮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具有全年稳定热负荷,且热负荷与发电量相匹配时,应优先选择背压式汽轮机。

2当具有部分全年稳定热负荷和部分波动热负荷时,宜选择抽气背压式汽轮机。

3当热负荷较小时,宜选择抽凝式汽轮机。

10.5主蒸汽系统

10.5.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0.5.2蒸汽管道宜架空敷设,并应做好保温,设计蒸汽管道保温外壳的温度应不高于环境最高温度25℃,蒸汽管道经过操作人员活动区域时,设计保温外壳的温度不应高于50℃。

10.5.3蒸汽支管宜自蒸汽主管的顶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

10.5.4不得在蒸汽管道方形补偿器上引出支管,在靠近方形补偿器两侧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得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并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的应力。蒸汽支管的低点应设置排液阀或疏水器。

10.5.5蒸汽放空管出口应布置在室外非操作区,并应高于屋顶2.5米以上。

10.5.6饱和蒸汽的减压阀和调节阀前应设疏水器。

10.6热能利用

10.6.1纯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热能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产生的电能并入附近电力网。焚烧厂在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的,且发电上网困难的,可考虑园区内供电的孤岛运行发电模式和区域供热。

2焚烧厂内用热应由焚烧锅炉提供热源。

3应考虑提高垃圾发电量和降低厂用电率的措施。

10.6.2采用热电联产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热能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介质。

2应对供热范围内的用热需求进行现状调查和近远期发展预测,在此基础上确定近远期热能利用方案。对于民用供热宜优先采用供热和供冷相结合的热利用方案。

3当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时,宜在焚烧厂内设置汽水换热站,换热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4当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时,宜设置凝结水回水管网。蒸汽管网和凝结水回水管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以及《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的有关规定。

11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焚烧厂设计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结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11.1.2宜根据焚烧厂所处理垃圾的元素分析,结合国内外实测数据,合理确定各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必要时可实验确定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

11.1.3应根据焚烧厂设计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各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确定烟气净化综合工艺流程配置;综合工艺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酸性气体脱除、氮氧化物脱除、颗粒物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的脱除,综合工艺流程应适应烟气污染物浓度的变化,组合工艺间应相互匹配。

11.1.4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设备或考虑不同单元间设备的相互备用。

11.1.5垃圾焚烧产生的标准状态下实际烟气量可按下式估算:

11.1.6烟气净化设备的设计处理烟气量宜按式11.1.6估算:

11.1.7烟气净化设备和烟道应有耐腐蚀、耐磨损性能。

11.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11.2.1利用同一设备脱除不同酸性气体时,酸性气体脱除设备选择计算应以最大原始浓度的气体作为计算依据。酸性气体脱除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的工艺组合。

11.2.2半干法脱酸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脱酸反应器烟气进口处应合理设置烟气导流装置。

2在最大烟气量下,反应器内的设计烟气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5s,设计酸性气体去除效率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且应使喷出的水分完全蒸发;

3后接布袋除尘器时,脱酸反应器出口的设计烟气温度应低于布袋除尘器的布袋最高耐受温度,并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4采用石灰浆或碱液雾化设备时,所选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满足脱酸效率要求,采用石灰浆时应避免出现固体物粘壁现象,应设置备用雾化器;

5应在现场配备石灰浆浆液或碱液制备、储存和供给系统,并应设置备用;

6应设置石灰浆或碱液计量与喷射量控制装置,并可根据酸性气体排放浓度自动控制石灰浆或碱液喷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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