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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VOCs排放要求 2017年珠江三角洲地区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7-09-22 14:2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臭氧污染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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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鼓励实施错峰生产和停产治理。

鼓励VOCs排放企业实施错峰生产。支持表面涂装、家具、印刷等含VOCs溶剂使用企业妥善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在行动实施阶段实施限产或停产进行生产工艺升级和治理设施改造,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和污染排放。鼓励炼油石化等VOCs生产企业预先做好生产和大修计划,原则上在行动实施阶段内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维修和储罐清洗作业,减少非正常工况污染排放。

各城市应依法查处VOCs废气收集装置不能正常运行、废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进一步削减工业VOCs排放。以广州市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佛山市顺德区、禅城区、南海区,东莞市厚街镇、大岭山镇、水乡片区等为重点地区,以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炼油石化、化工和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各城市可根据臭氧污染累计情况的研判、VOCs治理情况、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需求,制定并实施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或停、限产措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五)加强移动源油气和尾气排放控制。

完成新一轮油气回收设施检查维护。各城市应在9月20日前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一轮日常维护和老旧设备更换,确保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规范使用、正常运行。行动实施阶段,示范区内所有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一律暂停使用相关设备,实施整改。

加快淘汰黄标车。示范区城市力争2017年9月底提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快推动公交、出租车辆的纯电动车替代,示范区城市力争2017年9月底前提前完成全年替代任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倡导绿色出行。

(六)减少城市面源VOCs排放。

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取缔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责令无喷涂废气处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废气收集治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治理、违法排污的企业。

加强建筑、道路涂装作业环境监管。全面推广水性建筑涂料,减少建筑涂装VOCs排放。行动实施阶段,各城市应减少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施工作业。示范区城市在监测站点出现臭氧超标,且预测该城市次日超标时,全面暂停市政道路沥青铺装、市政道路划线、建筑墙体涂刷和钢结构涂装作业。

加强对干洗、露天焚烧、餐饮油烟、露天烧烤,以及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生活面源的控制。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全面严禁垃圾和秸秆露天焚烧,示范区城市应对建成区内的露天焚烧、露天烧烤进行拉网式排查,取缔所有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行为。加强对已经完成油烟治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维护良好、运行正常,对未完成油烟治理的单位加大督办力度,9月底前确保安装运行。

(七)实施加强观测,强化会商评估和污染应对。

加强行动实施阶段的大气环境观测和会商分析。相关地市要加强对8个VOCs测点和5个PM2.5组分测点的观测,通过常规监测与加强观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专项行动前期、中期、后期的区域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全程加密监测。强化技术会商,加强区域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及监管防控重点调控。

加强治污减排措施实施情况及成效的分析评估。基于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加强观测,结合空气质量数值模拟和污染源减排情况调度分析,系统评估各项减排措施落实情况、O3前体污染物(NOX和VOCs)的实际减排情况、O3污染控制成效、PM协同控制成效和空气质量达标率改善效果。

加强臭氧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各城市应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污染天气应对方案,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对臭氧污染形势的分析研判,适时采取加大涉VOCs污染源停、限产力度,暂停市政、建筑等各类涂装作业等污染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加强对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加强健康防护的宣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深化部门沟通合作,落实监管和行业指导责任,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控措施顺利实施,取得实效。省环保厅在行动实施阶段根据专家会商意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强化督导检查。

加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实施阶段,通过强化省、市督查,加大对各项行动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管控到位。

(三)注重宣传引导。

加强各项工作进展、治理成效的宣传报道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度,推动臭氧污染防控和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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