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评论正文

监测总站:规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 从源头严把数据质量关

2017-09-26 09:06来源:中国环境监测作者:薛瑞关键词:监测设备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指出,“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进一步强调从监测仪器的源头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把控的重要性。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是对环境监测仪器进行质量监督检测的权威机构(资质证书编号:2015001203U),主要针对应用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的环境在线监测设备,依据环保部发布的仪器技术要求,开展适用性检测工作。


经过20多年的发展,质检中心已具备水和废水监测仪器、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仪器、水和废水采样器、环境空气和废气采样器、监测数据采集仪器及各类便携式监测仪器等五大类30余种类型环境监测仪器的检测能力,以及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两类10余种环境监测参数的监测能力,覆盖了目前环境管理关注的主要监测参数。

延伸阅读:

环境监测:谁出数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

原标题:规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 从源头严把数据质量关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监测设备查看更多>监测机构查看更多>环境监测数据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