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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山东印发表面涂装和有机化工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9-26 10:3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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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2801.2—201X),不适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表面涂装行业industrialsurfacecoating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VOCsreferencepoint

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不分行业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4.1.3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行业执行表2中的排放限值。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3中的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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