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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山东印发表面涂装和有机化工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9-26 10:31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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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有机化工行业organicchemicalindustryDB37/2801.6—201X2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3.2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3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标准状态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3.5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3.6新建企业newfacility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Ⅰ时段的排放限值。

4.1.2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1.3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的排放限值

4.2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执行表2中的浓度限值。

4.3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4.3.1废气收集及处理

4.3.1.1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达标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3.1.2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法,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分类处理。

4.3.1.3废气收集系统宜保持负压,收集效率不低于90%,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

4.3.1.4VOCs应优先进行回收利用,不宜回收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4.3.1.5净化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设施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设施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3.1.6应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产生的废气,吸收、吸附、冷凝、生物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等应收集处理后回收利用或达标排放。

4.3.2管理要求

4.3.2.1企业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物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回收量、输出量及排放去向等资料,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2.2企业应建立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管理制度、易泄漏部件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制度及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等。每月记录废气收集系统及净化设施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3.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4.3.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

4.3.3.2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的设计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的设计容积≥75m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3)采用固定顶罐,应设置呼吸阀,安装密闭集气系统,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4.3.4泄漏与修复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如反应釜、储罐、阀门、法兰、泵、压缩机、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缝隙结合处等,应按照国家《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4.4排气筒高度要求

4.4.1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4.4.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的计算公式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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