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节能综合政策正文

政策|《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17-10-11 13: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节能改造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规定,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设计审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及产品(材料)管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优化空间布局,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能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并编制相应专项规划;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就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其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将民用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按规定需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还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与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材料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报告。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建筑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组织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通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管理部门参加,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实施内容及验收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在公示预售许可证时,向购买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建筑节能查看更多>绿色建筑查看更多>节能改造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