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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017-10-13 13: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放许可制排污许可证北京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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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排污许可证主要申请内容和相关承诺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公布违法企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名单,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环境保护、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对上述单位及人员在市场准入、考核表彰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构建社会监督体系。

(十一)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技术创新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交易或用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替代量。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五、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十二)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的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结合国内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按行业逐步实现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

(十三)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衔接,实现从污染预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排放口设置等规范化技术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列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其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重要依据。

(十四)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推动形成统一完整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和污染源监管数据,全面掌握企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区域和流域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落实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空气重污染应急等措施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支撑。以持证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数据为基础,衔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减少企事业单位重复申报。

六、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有序推进,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并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排污许可制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六)健全支撑体系

加强污染源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保障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第三方咨询、监测等技术机构参与排污许可制实施,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情况、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核,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十七)开展培训宣传

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名录,统筹组织对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的培训,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企事业单位树立持证排污意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制度解读,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监管、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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