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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附企业名单)

2017-10-19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错峰生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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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菏泽市政府印发《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菏泽市将实施错峰生产,涉及企业140户。方案提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小时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水泥(含特种水泥)、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采暖季错峰生产时段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采暖季其他时段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9月14日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菏泽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根据国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菏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和短板之一,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巨大。能否完成2017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全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其中,牡丹区、定陶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曹县、成武县、单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东明县PM2.5平均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6%、13.5%、17.6%、19.5%、8%、11%、14.5%、13.5%、17.6%、18.5%、16%以上。全市各县区重污染天数均不超过22天。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为防止工作推诿,对于各项工作,本方案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作。县区在落实任务时,如有和市管理体制不一致、不能对应的,由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指定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同时,下述各项工作除市直牵头部门外,均需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已完成2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其中,7县均建成2个以上,4区均建成1个以上。每个监测站点均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2017年10月底前,所有2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均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要达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管理权由省环境监测部门上收,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县区要对已经布设的降尘量监测点位认真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同时,市和各县区要尽快推进完善市级监控平台、县级监控平台和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微站建设,并完成各级平台与重点污染源的联网对接。(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严格比对考核,进一步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和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全面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好已完成的4313家“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改成果,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及死灰复燃现象;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9月底前全部完成清理取缔。(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将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责任部门为市环保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张善甲)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完成10万户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其中:牡丹区1.2万户、市开发区0.6万户、市高新区0.2万户、其他县区各1万户。各县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办事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乡镇(办事处)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县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责任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王桂荣)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区、乡镇,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责任部门为市煤炭管理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宋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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