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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东营市政府印发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东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7〕1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国家和省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在《东营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东办字〔2017〕54号)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开展水气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强力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结合我市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职责任务,协同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总量压减、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二期行动计划考核指标。2017年,全市城区环境空气PM2.5、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108微克/立方米以下;SO2、NO2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并持续改善;年度空气优良率达到51%以上;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全市城区PM2.5、PM10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5.4%、16%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年底前,河口区、垦利区、东营开发区各新建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河口区、垦利区、广饶县、利津县、市属开发区现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各新增1套能见度监测系统,牛庄镇、六户镇、龙居镇、文汇街道、黄河路街道、东城街道、辛店街道、胜利街道、胜园街道、义和镇、孤岛镇、新户镇、河口街道、六合街道、郝家镇、董集镇、永安镇、黄河口镇、垦利街道、兴隆街道、李鹊镇、花官镇、大码头镇、陈官镇、陈庄镇、北宋镇、盐窝镇、汀罗镇、明集乡、刁口乡、凤凰城街道等31个乡镇(街道)各新建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自动监测站点包含PM2.5、PM10、SO2、NO2、CO、O3六项参数在内,形成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列入淘汰类的,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气代煤任务。2017年完成928个村、170878户的农村燃气取暖工程建设。2017年9月底前,完成居民户内燃气采暖炉建设、改造工程;10月底前,完成调试及竣工验收,达到正常采暖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各县区政府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2017年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县区、乡镇(街道),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从2017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单位,严格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城市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年底前,全市区域内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燃煤锅炉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燃煤小锅炉,依法及时淘汰,并严肃问责。(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快实施东营市2017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129万吨,全市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24万吨以内。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未按照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落实)
(六)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清单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胜利石油管理局、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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