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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污染源头防控与治理
1.严控工业企业污染
调查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工作要求,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9年底前,韶关市及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其他地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实施“区域削减”,实现增产减污。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大力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珠三角地区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排放减量替代,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确保VOCs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深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和国家级、省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综合整治。实施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园区、工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VOCs综合整治。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约束。全面提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和清洁化水平,降低重金属和VOCs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重点污染行业园区化、专业化发展,依法关停园区外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入园的企业。重点推进电镀、印染、制革等行业企业入园搬迁。各地市依据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确定重点管控企业清单,根据需要制定企业进园计划。(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建立企业生产全过程管控措施,防范土壤污染风险。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污染预防措施。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升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减少污染废物排放。深化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的科技创新,大力加强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水污泥的处置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污水污泥处置水平。到2020年,重点监管企业清洁生产总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重点企业监管。2017年,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自2018年起,各地市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自行确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调查,对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重点企业全口径管理清单。将重金属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无组织排放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统筹监管,逐步对污染源实施“一企一证”综合式管理。制定实施广东省VOCs排污收费办法,在重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产权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退出。全面实行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仁化县、曲江区,对总铅、总砷、总铜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3.严控农业污染
开展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干流与重要一级支流沿河区域,以及淡水河、广佛跨界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全省16个优先控制单元共3628个行政村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自2017年起,在江门台山、恩平、开平市和惠州惠阳、惠城区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惠州、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等市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优先在梅州、江门、茂名、肇庆等市选择部分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进一步查清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土壤与水稻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综合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3.加强清洁耕地的优先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各地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和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环境质量监管。实施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提高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频次,加密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开展动态监测,对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各地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4.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广州、佛山、惠州、珠海、江门、清远、潮州、汕头、韶关、湛江、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1~2个,按照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重点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佛山、惠州、江门、清远、韶关、云浮、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1~2个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与修复、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到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6.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建设4个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验示范区,2017年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1万亩,探索构建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与组织模式。(省农业厅负责)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有关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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