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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治理与修复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地市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详细情况摸查,掌握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数量、分布、行业类型、占地面积等信息。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地块风险初步筛查,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地块清单;2019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逐步建立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依据地块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3.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各地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四)加快矿山和尾矿库环境治理与修复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治理
以韶关市曲江区、仁化县,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县,清远市阳山县、英德市,河源市连平县,梅州兴宁市、平原县等9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省级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与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质环境详细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各地市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重点县(市、区)的调查和治理经验,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2.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
督促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制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2020年底前完成。(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3.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
对已停用的尾矿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闭库治理或销库;对已闭库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尾矿库注销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注销。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治理措施,减少历史遗留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与治理
1.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的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应逐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集中处理率,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逐步削减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排放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2.加强园区土壤污染风险防范
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产废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废单位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风险。生产、使用、进口化学品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场地环境转移,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完善园区环境监控体系
重点监管工业园区污染源排水口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鼓励土壤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对其用地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开展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风险。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园区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六)推进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和监管
1.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到2018年底,所有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20年,完成全省48座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厂、36座新增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2.大力推进简易垃圾填埋场治理
开展全省镇级简易填埋场地理位置、垃圾处理处置方式、环境污染情况等基础信息调查,明确治理修复任务,确定相应工作方案。加快县级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39座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的治理;到2020年,完成剩余9座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的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3.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管
强化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自行开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推进焚烧厂、卫生填埋场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加强填埋场渗沥液和填埋气体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省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源,要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运营期间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在场(厂)区门前实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提供网上实时查询,允许公众代表在安全的情况下随时进场(厂)监督运营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七)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
1.建设项目库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围绕土壤环境优先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基础能力建设等,梳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污染土壤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构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2.增强科技支撑
开展广东省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的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等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化工、电镀、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加强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筛选与成果转化应用,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1-2个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中心,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构建具有华南地域特征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3.强化工程监管
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4.推动产业发展
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出台全省农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政策。鼓励地市出台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制定本地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法制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依据全省土壤污染特征及监管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2018年底前,完成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三)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工作。各地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考核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强目标考核。按照《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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