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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宜过度扩大认定范围!

2017-11-07 10:03来源:环境执法实务作者:曹晓凡关键词:扬尘污染扬尘物料防治扬尘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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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除了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之外,还有哪些物料是易产生扬尘的?也就是怎么进行“等”的界定?

比如下面的这些废纸和碎玻璃算不算扬尘物料?

应该不能算!

树皮算不算呢?

应该也不能算是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就应该是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了。

所以,在认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不能无原则地扩大范围!应该是与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类似的物料,核心在于“是否易产生扬尘”。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方案》

政策|山东:关于开展全省建设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原标题:【探讨】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宜过度扩大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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