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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开展《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调查》课题研究,对我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摸底调查,为划定低排放控制区提供数据基础;加强日常检查,特别是施工工地的巡查,要求各施工企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保养,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监管;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十一)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制定《中山市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落实船舶在我市港口靠泊期间使用含硫量≤0.5%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要求,开展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和船用燃油质量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燃油含硫量和闪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码头港口岸电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中山海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配合)
三、面源治理
(十二)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制定《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暂未施工的裸露土地应由业主落实覆盖或者绿化;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全封闭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法制局配合)
(十三)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全市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贯彻落实《中山市餐饮行业环保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方案》,持续推进餐饮行业环保执法检查专项工作,严把准入关口,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从严查处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四)全面禁止露天焚烧。依法处罚露天焚烧工业废弃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对于多发时段和地段,进行驻点管理;按照“文明、安全、环保、秩序”的要求,指导我市佛教、道教团体积极响应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倡议,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观念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民族宗教局牵头负责)
四、污染天气应对
(十五)提高大气污染预判能力。定期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研判,提高预报结果推送时效性,强化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打造智慧气象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配合)
(十六)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提前采取强化措施,通过增加洒水频次、加强交通疏导、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建设全市高密度大气环境质量网格化监测体系,实现监测、预警、执法等精准监控,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配合)
五、政府和部门责任
(十七)压实工作任务。坚持绿色发展,严格准入,控制增量,铁腕治理,削减存量;市政府将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镇区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加大执法督察力度,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监督局等部门,建立动态督察清单,联合开展“小散乱污”企业全面清查和取缔专项行动;对执法不力、纵容姑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十八)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市所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引导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生活污染,引导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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