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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参与)
34督导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任务落实
自2017年起,县(市)、区环保分局每半年要分别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参与)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5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平台。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支持土壤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研发。组织国内外环保、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石家庄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6加快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构建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37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市场,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市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土壤治理与修复的骨干、龙头企业。发挥“互联网+”优势,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咨询服务、环境监理、专用设备制造、药剂开发、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技术服务信用评定办法,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八)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构建土壤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38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资金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各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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