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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城乡住房恢复重建
结合新型城镇化、幸福美丽新村建设、藏区新居建设、避险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统筹推进城乡住房重建,推广“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建设模式,合理布局,精心施工,让灾区群众住上安全、舒适、实用的房屋。
第一节 恢复重建农村居民住房
明确重建方式。在评估鉴定基础上先期实施农村受损房屋维修加固工程。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坚持集中居住与分散居住相结合,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联建、统规自建等方式推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做到结构合理、开间合度、面积合适,安全宜居、经济适用,方便生产生活。
严格建筑要求。农村住房重建设计要符合现行建筑技术规范和抗震设防要求,利用自然条件和生态优势,突出地域特色和民族风貌,建设绿色乡村和生态家园。
加强技术支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集中开展重建房屋方案设计,免费提供多样化设计样式。加强农村建筑工匠、乡村干部技术培训,实行全过程技术指导,保障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
专栏17 农村居民住房
维修加固:18620户农村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215户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恢复重建城镇居民住房
明确重建要求。根据评估鉴定结果分类实施,对损坏不严重、能够居住的房屋,加快维修加固;对损坏严重、确需重建的房屋,尽快启动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注重功能布局和风貌特色,推行绿色、节能、节材、环保技术,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规范。
创新重建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重点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与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改造结合,采取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商业服务综合体以及配套设施整体开发模式。
专栏18 城镇居民住房
维修加固:3534户城镇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201户城镇居民住房。
第三节 完善城乡配套设施
提升市政设施功能。优先恢复震损城镇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系统,统筹生产生活和应急救灾需要,结合道路重建,配套实施供排水、电力、供气、通信、广电、消防市政管线建设。按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停车场地、活动场所等,合理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和避灾通道。
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恢复受损乡村道路,完善农村供水设施,提升灾区群众饮水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动农村地区通信、广电网络全覆盖。配套建设农村住房公共建筑与附属室外场地。
加强传统村镇保护。注重扶州古城等历史文化遗迹保护,修复加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维护传统风貌和民族特色,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
专栏19 城乡基础设施
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座、污水处理厂4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1座;恢复重建市政道路、桥梁;恢复重建供水管道、水厂、自来水化验室;建设平武县白马乡应急避难场所。
农村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受损乡镇村内道路、排污管网、农村安全饮水、垃圾收集处理、村内公共照明等配套设施。
第九章 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构建针对性强、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支持政策体系,形成任务明确、责任落实、运转协调、执行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全过程、全方位、全层级的监督监管,科学、有序、高效组织规划实施。
第一节 政策支持
财政政策。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建任务,恢复重建资金总需求经测算约为118亿元。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州县包干补助。创新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模式,支持试点发行项目融资与收益自求平衡的地方专项债券。支持建立大九寨文化旅游产业振兴基金。给予减收财力补助,支持灾区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基本民生保障。灾区政府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统筹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重建,引导社会捐赠资金在规划框架下认建或承建恢复重建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借用国外贷款,引导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倾斜。
税收政策。减轻灾区企业税收负担。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减征7成个人所得税。
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灾区灾后重建信贷资金,在信贷规模上向灾区倾斜。启动灾后重建授信审批“绿色通道”。加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调剂力度,尽量满足灾区地方法人向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需求。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灾后重建的信贷投放。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灾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在受灾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发行社会效应债券或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型品种,支持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
保险政策。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支持体系,对灾区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农业保险实施财政补贴政策。鼓励灾区政府及景区管理机构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为游客提供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产品,满足灾后重建、灾区企业和居民的多层次保险需求。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持在灾区新设保险分支机构,提高保险服务能力。建立绿色理赔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做到保险赔款应赔尽赔快赔。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保险意识。
土地政策。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建用地。允许调整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灾后恢复重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列管理;指标不足的,由省级调剂解决。先行安排重建规划的城镇村、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受灾企事业单位搬迁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对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独立选址项目按法定标准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鼓励农民自行组织复垦并给予适当补助。
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和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创业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全面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劳务输出的灾区群众,给予一次性公路、铁路或水运单程交通费补贴。对组织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因灾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因灾停产、歇业期间或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完善地质灾害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响应平台。支持灾区开展应急体系建设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安置激励机制试点。对纳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类实施监测预警、避让搬迁、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措施。支持开展地质灾害恢复治理重大课题研究,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在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中的运用,支持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烈度速报和预警能力。
生态修复政策。允许灾后重建项目先行使用林地,补办审核手续。保障灾区重建项目林地使用定额和农房重建所需采伐限额指标。允许灾损林木清理所需采伐定额在全县范围内统筹使用,允许受损林木清理可不开展生态影响评价。优先将地震灾区符合条件的陡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优先安排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基础设施项目重建,支持森林公园在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情况下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重建项目审批纳入绿色通道。支持九寨沟景区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
产业扶持政策。支持阿坝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对大九寨旅游品牌重塑给予宣传促销支持。支持灾区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示范园区。支持建立小包装应急粮油储备。支持灾区发展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的绿色工业产业。支持灾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灾区发展“飞地经济”。加快灾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鼓励灾区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类企业。给予灾区放宽市场准入工商政策,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城乡住房重建政策。对因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受灾居民给予适当补助,根据房屋破坏程度对因灾受损住房维修加固实行分档补助。
基础设施政策。对纳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建专项实施方案的铁路、公路、机场,以及能源、水利、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倾斜支持。
项目管理政策。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特别是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除跨行政区域、需省上平衡外部条件的项目外,其他属于省级审批、核准的恢复重建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到市(州),并实行同步审批、核准招标事项,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组织领导。四川省“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重建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重建委各工作组负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推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指导协调各项重建任务实施。灾区各级党委、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建立统一、对口、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指挥调度系统,具体负责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加强物资供应、交通保障和价格监管等,确保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创新机制。省重建委各工作组及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阿坝州、绵阳市及灾区县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新完善恢复重建制度机制。要充分借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宝贵经验,创造性地运用高效顺畅的组织指挥机制、科学合理的规划衔接机制、多元筹措的资金保障机制、齐抓共管的工作落实机制、合力攻坚的社会支持机制、民主自治的群众参与机制、精准到位的对口帮扶机制、规范长效的项目运营机制、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机制、坚强有力的党建工作机制,创新发展灾后恢复重建新路。
规划管理。本规划是指导“8˙8”九寨沟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灾区各级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本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景区恢复提升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重建、城乡住房恢复重建5个专项实施方案,细化落实规划目标任务,明确项目估算投资、建设内容和方式,做好时序安排和资金平衡。开展规划中期评估。
帮扶支持。对口帮扶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脱贫攻坚帮扶与灾后恢复重建结合起来,组织精干力量,压实帮扶责任,紧扣灾区实际需要加大帮扶力度。尊重社会意愿,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
第三节 监督检查
强化恢复重建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恢复重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恢复重建资金和重要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动态管理,确保重建资金按照规定专款专用,重建物资安排使用规范合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建立健全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物资档案登记制度。及时公布资金安排、物资使用、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历史传统村镇:保护性修复受损传统村落,改造传统民居建筑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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