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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11-13 09:2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污泥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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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污泥焚烧

15.1一般规定

15.1.1污泥焚烧可分为单独焚烧与协同焚烧。单独焚烧时宜采用流化床焚烧,协同焚烧时可采用回转窑焚烧。

15.1.2焚烧系统由物料输送设备、焚烧炉、燃料补给设备、余热利用单元、烟气净化装置等组成。

15.1.3进入污泥焚烧单元的污泥应先干化降低入炉水分,减少外加燃料。

15.1.4应对进入焚烧单元的污泥进行除砂处理,减少对焚烧设备的磨损。

15.1.5焚烧炉内温度宜大于850℃

15.1.6焚烧时间宜为0.5h~1.5h。

15.1.7焚烧时过剩空气系数宜为50%~150%。

15.1.8焚烧炉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程序控制下启动,不宜手动操作启动。

2应根据焚烧炉内的工况确定启动时的参数。

3启动时应防止堵塞。

15.1.9焚烧过程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持进料的均匀和稳定。

2应根据所用燃料确定相应风量。

3导热油循环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冷却保护系统。

4可采用石灰和污泥混合的方法在炉内脱硫。

15.1.10焚烧炉停运时应防止堵塞。

15.1.11污泥焚烧必须设施烟气净化处理设施,且烟气处理后的排放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相关规定。

15.1.12应监测烟气状态和成分。

15.1.13污泥焚烧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炉渣及飞灰必须妥善处置。

15.1.14高温设备及管线应设置隔热保温措施。

15.2单独焚烧

15.2.1污泥单独焚烧宜采用流化床焚烧炉。

15.2.2流化床焚烧炉可分为鼓泡式和循环式两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床静止时的厚度宜为0.8m~1.0m。

2流化床焚烧的空气喷入压强宜为20kN/m2~35kN/m2。

3流化风速宜取流化初始速度的2倍~8倍,空塔风速应为0.5m/s~1.5m/s。

4燃烧室热负荷宜为1.67×106kJ/(m3˙h)~2.61×106kJ/(m3˙h)。

5应安装自动辅助燃烧器,使焚烧炉启动和运行期间燃烧室不低于850℃。

6污泥焚烧炉设计年运行时间应大于7200h。

15.2.3流化床焚烧炉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污泥焚烧炉进泥含水率可根据污泥热值设置,但应避开污泥粘滞区。

2砂床在注入污泥前宜预加热至700℃左右。

3炉内的温度宜控制为760℃~820℃;当温度高于87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污泥在焚烧炉内应充分燃烧,焚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小于5%。

5当污泥不能自持燃烧时,应补充燃料。

6脱水污泥贮存区(包括贮存罐和贮存仓)应加盖并保持微负压。空气中甲烷含量不应超过1.25%。焚烧炉停运期间,污泥不应贮存过量。

7燃烧室内的烟气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停留时间不小于2s。

15.3协同焚烧

15.3.1协同焚烧适用于污泥处理规模小,且周边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等。

15.3.2生活垃圾协同焚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焚烧前宜将污泥干燥,使其热值接近生活垃圾。

2入炉污泥的质量宜小于垃圾处理量的20%。

15.3.3热电厂(火电厂)燃煤锅炉协同焚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75t/h以上规模的热电厂(火电厂)进行协同焚烧。

2入炉污泥的掺入量不宜超过燃煤量的20%。

3掺烧后焚烧炉膛温度不得低于850℃。

4为防止尾部积灰和腐蚀,应提高排烟温度。

16污泥土地利用

16.1一般规定

16.1.1污泥土地利用可分为园林绿化、农用、土地改良、林地利用等。

16.1.2污泥土地利用时其泥质相关指标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成为污泥有机营养土。

16.1.3应对大于1000亩规模化、或连续常年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的地块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土壤、地下水的主要监测指标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如有必要可追加地表水体、农产品等方面监测。定位监测点可根据施用区域的环境特征选取,如污泥施用量与施用频率基本一致时,以1000亩为1个定位观测点。监测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低于6年。土壤监测频次应不低于1次/年;地下水监测频次应不低于2次/年(丰、枯水期),南方多雨地区地下水监测频次应不低于1次/季。

16.1.4污泥有机营养土土地利用时环境风险评价可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和潜在危害指数法。环境质量标准可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提供的地下水环质量标准执行。

16.1.5通过单因子评价法或潜在危害指数法对污泥有机营养土林地利用进行评价后,发现土壤、地下水监测数据存在一定的环境影响或综合生态风险指数为高时,应立即停止施用。

16.1.6污泥有机营养土土地利用时应对施用量、施用地块地理位置、施用频次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备案,记录资料保存时间不应低于3年。

16.1.7污泥有机营养土土地利用时应采用运输转运联单制对达标污泥有机营养土进行全流程跟踪,污泥处理单位、污泥处置单位、运输单位及相应监控机构必须留存转运联单备查。

16.1.8污泥有机营养土土地利用时必须注意对水源地保护。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区、二级区以任何形式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在准保护区内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2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及敏感性水体周围1000m范围内和洪水泛滥区禁止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

3在洪灾时禁止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

4在地下水浅表层和渗透性较好的场地上不宜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

5施肥场地的壤土厚度不宜小于0.6m,施用场地应排水通畅雨季施用时,场地坡度宜小于18%;场地坡度为9%~18%时为可接受坡度,应采取一定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径流对地表水及附近环境的污染。

16.1.9污泥有机营养土的施用方式可根据施用场地和植物类型进行选择。污泥有机营养土施用后应将污泥有机营养土与土壤充分混合或将污泥有机营养土完全覆盖。

16.2园林绿化

16.2.1污泥有机营养土用于城镇园林、绿地系统的建造和养护过程,宜用作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等的栽培基质、营养土和土壤改良材料。

16.2.2污泥有机营养土园林绿化利用时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23486关于理化指标、养分指标、卫生学指标、污染物指标、种植发芽指数相关指标。

16.2.3污泥园林绿化利用时宜根据污泥有机营养土施用地点的面积、土壤污染物本底值和植物需要的营养元素量,确定合理的污泥有机营养土施用频次和施用量。

1作为草坪或花卉种植基质时,每平方米施用6kg~12kg干污泥有机营养土。

2作为小灌木栽培基质时,每平方米施用12kg~24kg干污泥有机营养土。

3作为乔木栽培基质时,每平方米施用10kg~80kg干污泥有机营养土。

16.2.4作为栽培基质和土壤改良材料施用时宜在绿化种植前,应避开降雨集中期和夏季炎热气温条件。作为营养土施用时宜为春季或秋季。

16.2.5污泥有机营养土用于园林绿化中花卉、草坪、乔木、灌木或植物育苗时,可作为底肥或基质使用,施用方式可根据施用场地、植物类型及施用时间进行选择,施用后应将污泥有机营养土与土壤充分混合或将污泥有机营养土完全覆盖。

1用做花卉施用时,种植前以撒施翻耕为主要施用方式,种植后以穴施为主要施用方式。

2草坪施用时,宜以撒施为主要施用方式。

3乔木、灌木施用时,可采用撒施、沟施、穴施。

4植物育苗施用时,可作为基质的组分原料。

16.3土地改良

16.3.1污泥有机营养土可用于受到严重扰动土地的修复和改良,以恢复废弃土地或保护土壤免受侵蚀,施用范围包括盐碱地、沙化地、退化地、取土坑、和废弃矿场等。

16.3.2土地改良所用污泥有机营养土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关于理化指标、养分指标、卫生学指标、污染物指标、种植发芽指数相关指标要求。

16.3.3每年每亩土地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量(干基)不大于2吨。

16.3.4盐碱地、沙化地、退化地改良时可根据改良后用途确定污泥有机营养土应用时间,可在秋季改良,冬季闲置,春季耕种。取土坑修复、废弃矿场修复应避开雨季,防止污泥有机营养土雨水浸泡,污染地表径流。

16.3.5污泥有机营养土盐碱地、沙化地、退化地改良时施用方式宜采用撒施方式,与20cm耕层土壤均匀混合。

16.3.6污泥有机营养土取土坑、废弃矿场修复时,污泥有机营养土作为客土修复材料,宜采用与壤土、山皮土等修复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后置于取土坑、废弃矿场的表面,使之达到一定用地功能。

16.4农用

16.4.1污泥有机营养土可用于农田、果园或牧草地。不宜用于有机农业、绿色食品、高标准农田等有特殊限制要求的土地。

16.4.2农用所用污泥有机营养土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09关于理化指标、养分指标、卫生学指标、污染物指标、种植发芽指数相关指标要求。

16.4.3应根据应用对象的养分需求特性确定污泥有机营养土使用量,年施用干污泥有机营养土量累计不应超过0.5吨/亩,连续施用不应超过10年。

1生长周期较长,需贮藏养分的果树等,宜提高污泥有机营养土用量与添加比例。

2生长周期短的叶菜类蔬菜等,应降低污泥有机营养土用量。

16.4.4污泥有机营养土宜作为基肥使用,若特殊需要可与化肥混合后作为追肥使用,但蔬菜和粮食作物在收获前30d不应再施用污泥有机营养土。

16.4.5污泥有机营养土农用时宜以撒施为主要施用方式。在果树地施用时也可采用环施、沟施。具体施用方式可根据施用场地和植物类型进行选择。污泥有机营养土施用后应将污泥有机营养土与土壤充分混合或将污泥有机营养土完全覆盖施用方式。

16.5林业利用

16.5.1污泥有机营养土可用于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料、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木等。

16.5.2林地利用所用污泥有机营养土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林地用泥质》CJ/T362关于理化指标、养分指标、卫生学指标、污染物指标、种植发芽指数相关指标要求。

16.5.3污泥有机营养土施用量应根据施用场地土壤背景值和污泥有机营养土泥质等实际状况而定。年施用干污泥有机营养土量累计不应超过2吨/亩,连续施用不应超过15年。

16.5.4污泥有机营养土施用时间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植物类型进行施用,宜在砍伐后的林地施用、树苗期施用、成树期施用。

16.5.5污泥有机营养土林地利用时可采用环施、沟施、撒施等施用方式。

17污泥建材利用

17.1一般规定

17.1.1污泥可用于水泥、制砖、制轻质辅料等建材。

17.1.2用于建材的污泥应保证其组分的均质性。其主要组分如有机物、CaO、SiO2等含量偏差率(ɑ)不宜大于10%(以干基污泥计)。

17.1.3用于建材利用的污泥应根据实际产品要求、工艺情况及污泥掺入量对污泥中的碱、硫、氯、磷等少量组分及重金属设置最高限值。

17.2制水泥

17.2.1污泥可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设计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厂污泥宜设置均化设施或采用多点布料的方式对进厂污泥进行初步均化。若进厂污泥为板块状且粒径大于100mm时,还应设置破碎或打散装置。若采用干泥入窑处置,则污泥应经过干化处置。污泥干化处理可全部或部分设置在厂内,厂内干化处理宜采用水泥生产余热。污泥的干化处理可以选择直接烘干或间接烘干。若采用湿泥直接入窑处理,在入窑前宜设置污泥搅拌池将污泥调整至合适的粘度后泵入窑系统内。

2污泥应在高温段投入水泥窑系统内,投料点可以设置在分解炉,也可以设置在回转窑内,禁止将污泥作为原料在生料制备过程中加入。投入窑系统内的污泥(包括所产生的挥发气体)应在850℃以上的高温区并停留2s以上。

3污泥在厂内的储存、运输均应封闭,并对收集的气体进行除臭处理。

17.2.2水泥窑协同焚烧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入窑污泥成分偏差<5%,入窑污泥含水率波动<2%。

2污泥中有机物组分不宜低于50%(以干基污泥计,下同),灰分含量不宜高于50%,氯、硫、碱含量及重金属含量按生产过程中总输入量宜满足下列要求:(1)应控制污泥中硫、氯和碱等有害元素含量,折合入窑生料其硫碱元素的当量比S/R应控制为0.6~1.0,氯元素应控制在0.03%~0.04%以下。(2)入窑生料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规定。

3入窑生料中CaO含量标准偏差应小于±0.25%,入窑水分应控制在0.5%以下。

4污泥最大投加量不超过生料的10%。

5运行过程中及时监测预分解系统结皮状况,并及时清理。

6所制备水泥质量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硅酸盐水泥熟料》GB/T2137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中技术性能要求。

17.3制砖

17.3.1有机质含量较低的污泥宜用于制砖。

17.3.2用于制砖污泥泥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25031的规定。

17.3.3污泥宜与页岩、黏土、煤矸石等原料共同混合制备烧结砖。其中污泥占总原料重量比(以干污泥计)不宜超过10%,在工业条件允许或产品需要的情况下,混合比例可适当提高。

17.3.4利用污泥制备出的成品砖质量应当满足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13544和《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中的相关规定。

17.3.5污泥在储存和运输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规定。烧结砖尾气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17.4制轻质辅料

17.4.1污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陶粒等轻质辅料。

17.4.2根据污泥泥质及其他原材料情况,通过试验确定原料配比,确保其对制坯、烘干、煅烧工艺的适应性。设计陶粒化学组成宜满足表17.4和公式17.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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