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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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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项目申请报告中的环境保护专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 项目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

3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

4 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规范;

5 环境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简述项目建设对生态、文化遗产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7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8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说明及建议。

3.0.4 初步设计或基础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专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编制依据;

2 设计所执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

3 工程概况;

4 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去向、温度、压力等特性参数;

5 设计中采取的综合利用与处理措施及预期效果;

6 污染物总量控制;

7 绿化方案;

8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定员;

9 环境监测机构、设施及定员;

10 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11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3.0.5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篇章(专篇)所确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并应落实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4厂址选择与总图布置

4.0.1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4.0.2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进行充分综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厂址方案。

4.0.3 凡排放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恶臭、放射性物质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自然保护区;

5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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