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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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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区之间,应保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布置在当地城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4.0.6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4.0.7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布置。

4.0.8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生产装置布置到距非污染装置最远的地段,然后确定其余装置的相应位置。

4.0.9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4.0.10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处理场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11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区外,其绿化覆盖率可为总面积的12%以上,改建、扩建项目宜选择在10%~15%。

4.0.12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3对于大的噪声源,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5废气防治

5.1一般规定

5.1.1化工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置,并配以相应图、表标明废气排出量、排放强度及去向。

5.1.2工艺方案比选时,应优先选用毒性低、挥发性低的原辅材料和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

5.1.3生产过程排出的工艺废气,首先应考虑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不能回收或综合利用的,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达标排放。

5.1.4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或有消除二次污染的控制措施。

5.1.5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环境监测采样口,采样口的设计应按GB/T16157、HJ/T397的规定执行。

5.1.6废气排气筒的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确定。

5.2污染源控制

5.2.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或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设施。

5.2.2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的贮存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冷凝、吸收、吸附、喷淋、氮封及其它软密封等措施。

5.2.3挥发性液体储罐的废气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5.2.4挥发性液体装卸和分装应采取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法,装载设施应配备密闭收集系统至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配备蒸汽平衡系统。

5.2.5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等高效回收措施。

5.2.6废水、废液、废渣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对散发挥发性有机物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应采取有效的密闭与废气收集措施,产生的废气应接入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

5.2.7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措施。

5.3废气处理

5.3.1应根据废气性质采取除尘、冷凝、吸收、吸附、焚烧等净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并同时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的要求。

5.3.2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炬系统:

1为稳定生产运行而暂时排出的气体;

2事故或安全阀泄放时排出的气体;

3开车、停车、检修时,泄压或吹扫放空排出的气体;

4运转设备短时间间断排放的气体;

5热值低又不易回收利用的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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