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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11-13 10: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废气污染防治废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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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生产污水、循环水排污、脱盐水站废水、机泵冷却水、机泵冲洗水等废水不得排入雨水系统。

6.3.4 输送含有酸、碱、高盐等强腐蚀物质的废水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或采用耐腐蚀管材,不应直接埋地敷设。

6.3.5 有压生产废水管道宜架空敷设。

6.3.6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6.3.7 间断排放的废水,应设置废水贮存调节设施,其容积应根据排水量、排水周期、水质、废水处理设施接纳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6.3.8 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得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水量可能出现周期性急剧变化时,生产装置内应设置专用的调节设施。

6.3.9 回用水的输配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并网。

6.3.10 高含盐废水的长距离输送应有避免管道结晶、堵塞的措施。

6.4废水及回用水处理

6.4.1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及回用水处理设计,应根据水量、水质和处理、回用要求,遵循“分级、分质处理,分级、分质回用”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优化处理方案。

6.4.2 化工生产装置产生的含高浓度特征污染物的废水,宜在工艺装置区内进行预处理,回收有用物质。

6.4.3 含汞、镉、砷、铅、六价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废水,应在装置(车间)内处理后达标外排。

6.4.4 废水回用应立足于本企业或园区利用,回用水宜作为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可作为脱盐水站原水或杂用水。

6.4.5 下列污水宜进行预处理:

1本标准6.3.2条所列的污水;

2含酸、碱、乳化液的废水;

3对废水贮运设施易造成腐蚀、结垢、淤塞的废水;

4含石油类、酚类、硫化物、氰化物、氨类及各种难降解的废水;

5影响生化处理效果的废水。

6.4.6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有二次污染产生时,应采取防治措施。

6.4.7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污水。

6.4.8 向地面水体或海域排放含热污染的废水时,应采取冷却降温措施。

6.4.9 设有二级废水生化处理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生活污水宜与生产污水合并处理。

6.5污水及回用水处理场(站)设计

6.5.1污水处理场(站)的场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保证近期废水处理规模的前提下,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2选在化工建设项目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选在地下水水位低的地带;4 选在尽可能有坡度的地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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