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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餐饮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11-15 09:4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餐饮垃圾垃圾处理中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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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食用油等食品风险监测,将餐饮垃圾管理内容纳入卫生城市建设的重要指标。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协助做好相关补贴的发放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餐饮垃圾相关的管理工作。

餐饮等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饮垃圾的方法,督促会员做好餐饮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工作。

第六条 逐步推行餐饮垃圾统一收集运输、收运处一体化运营和集中定点处理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施台账管理。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真实、完整记录餐饮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餐饮垃圾处置单位还应当记录处置设施运行数据、产品流向等情况。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备核查。

第八条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管理。

联单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餐饮垃圾种类和数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验单人员的签名。

在餐饮垃圾处理过程中,联单备案联随餐饮垃圾同行,最后由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每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一并报送备案联。

第九条 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餐饮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

市住房城乡建设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单位名称、经营(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条 我市承担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事项的单位,可以通过公平择优的方式,在取得城乡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的社会经营主体中确定,经依法确定的我市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餐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

(二)餐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避免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三)禁止将重金属、有机溶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入餐饮垃圾;

(四)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饮垃圾;

(五)将餐饮垃圾日产日清,交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平择优方式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六)不得将餐饮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且符合标准的餐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作明显标识;

(二)每日至少到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收运1次餐饮垃圾;

(三)实行餐饮垃圾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饮垃圾及时运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公平择优方式确定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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