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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电镀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以来,环保部专门就排污许可证面向社会答疑解惑的热线电话平均每天接到20多个关于电镀许可证申报的问题。其中有不少都是基于行业特点带有一定共性的疑问,有必要集中解答一下。
究竟哪些企业算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里面说的“专业电镀企业”呢?听说同样的企业进没进电镀园区发证要求不一样是吗?
专业电镀企业是专门从事电镀加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完整的电镀生产线及配套的电镀生产设备,应包括有前处理、镀覆处理和后处理三个完整工序。如专门从事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的企业即属于专业电镀企业的范畴,应该在2017年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名录》同时规定,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应当在2017年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包括仅从事抛光、酸洗、磷化等加工业务的独立企业。
对于属于其他企业中有电镀生产工序的,即电镀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生产部门或车间,是企业产品生产制造的一个环节,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通用工序中的“电镀设施”的要求,在2019年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仅从事抛光、酸洗、磷化等加工业务的独立企业不属于名录中提到的专业电镀企业,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其他”类别,在2020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有一种情况例外:
热浸镀、电泳、涂漆属于表面处理工艺,但不属于电镀工艺,不属于名录中提到的“专用电镀企业”,本次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也未包含这三种工艺。因此,这一类的独立企业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其他”类别,在2020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属于其他企业中的部分工序的,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通用工序中的“电镀设施”的要求,在2019年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技术规范要求按生产线进行填报,如何界定电镀的生产线,按工艺流程?还是按照镀种来区分?共用设施如何填报?
电镀生产线按工艺流程进行界定,不按镀种界定,完整的电镀生产线应有前处理、镀覆处理和后处理三个基本工序和相应的生产设施。对于同一工艺流程镀不同镀种的,按一条生产线填写;对于多条工艺流程镀同一种镀种的,按多条生产线填写。
如果几个镀覆工序,共用了同一前处理或后处理设施,应按多条生产线进行填写。即每个镀覆工序均应单独编号,分开填写;共用前处理设施或后处理设施应按镀覆工序重复填写,但采用同一个编号,并对共用情况进行说明。
几条电镀生产线共用同一前处理或后处理设施时,如何计算许可排放量?
由于共用了前处理设施或后处理设施,该企业的多条生产线不能同时生产,因此几条电镀生产线的年生产时间之和不得超过年设计生产时间。在计算许可排放量的时间,应按照一条电镀生产线、镀不同镀种的情形进行计算,不同镀种之间的比例,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自行填写。
园区内的电镀企业车间废水中第一类污染物分质分送至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许可排放量和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明确要求在电镀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许可排放量,许可因子包括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7个第一类污染物。同时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分质处理的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前),即当园区内电镀企业其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专管排入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时,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单元(含铬废水必须单独处理,其他第一类污染物尽可能进行分质处理)的出水口可视为电镀企业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因此这一类企业,其许可排放量为企业排放的基准水量、产品产能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单元的出水口许可排放浓度的乘积。
另外,对于这一类电镀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的自行监测点位可设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单元的出水口,企业自身无需开展自行监测,但是在执行报告中应提交相应的监测数据和达标情况分析。
为明确企业责任和核算实际排放量,这一类电镀企业应该对纳管前的含第一类污染因子的废水水量进行在线监测。同时企业在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时,应明确纳管水量、排放方式、污染因子种类、污染因子浓度等信息,以明确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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