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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2017-11-28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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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环保厅印发《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全文如下: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皖环发〔2017〕84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

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

(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鼓励和指导各地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市、县为重点,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推进绿色发展,不断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和《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8日

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和美好安徽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园区。

本规程所称市指设区市;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创建工作管理。

第三条创建工作坚持省级指导,地方自愿;分类指导、重点突出;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授予相应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第四条已通过国家级生态市、县考核验收的地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创建指标,可直接申报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免予考核验收,鼓励继续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实施

第五条已命名为省级生态市、县的地区,可直接申报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可一并进行。

第六条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应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七条市、县创建规划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论证。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3个月内将规划报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九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二)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动态;

(三)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

第十三条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二)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三)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四)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创建工作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结束后向创建地区反馈书面整改意见。技术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汇报;

(二)评估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五)反馈技术评估情况。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整改意见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考核验收工作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地区,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并完成整改的市、县,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命名为“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有效期5年。

申报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原则上应取得相应省级示范称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每年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不定期组织抽查,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退出机制。复核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市、县,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三条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复核申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创建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复核。复核主要内容: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三)反馈复核情况。

有效期满未提交复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荣誉。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对该地区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四)其他应当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建立退出机制,对已获得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管辖区域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四)未通过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的复核(查)的。

第二十六条参与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三十条规定精神,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试行)》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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