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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一、为何要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环保法》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职责,以及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和监测方式。
《环境保护税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自行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等管理制度中的应用。
保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是落实《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障环境保护税、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效果的要求。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应对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二、排污单位应如何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就是要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代表性。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就要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并如实记录监测结果;保证监测数据全面性,就要在设计监测方案时,全面考虑排放状况,确保监测结果能够全面反映污染排放状况;保证监测数据代表性,就要在设计监测方案和开展监测活动时,充分考虑监测频次和监测时点能否反映实际排放状况。
排污单位为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1)制定监测方案
制定监测方案,核心是监测指标、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的确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为排污单位制定监测方案提供了技术指导。今年4月份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提出了自行监测方案制定方法。陆续发布的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根据行业特点提出了各行业最低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可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监测方案。
(2)开展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我国当前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对于自行监测活动的开展同样适用。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
开展自行监测时,排污单位应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承担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都应符合具体监测活动的要求。应开展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确保具体监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满足自行监测工作需求,能够承担测试工作。除此之外,排污单位还应制定具体的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措施,提升监测数据质量。
(3)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应记录和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以备管理部门检查和公众监督的需要。完整的原始记录,有助于还原监测活动开展情况,从而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这既是排污单位自证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管理部门检查的需要。
监测信息应与相关管理台帐同步记录,从而可以实现监测数据与生产、污染治理相关信息的交叉验证,提升监测数据和相关台账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对监测信息记录、管理台帐记录提出了具体要求,排污单位应参照相应的标准开展信息记录,并保持备查。
(4)公开监测结果
公开监测数据,接受公众监督,既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提升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促进因素。排污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全面公开监测结果。
三、管理部门应如何监管
管理部门应做好自行监测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监测数据联网报送和信息共享工作。
一是开展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排污单位的监测方案是否全面合理,是否能够反映排污单位实际排放状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最新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备等。自行开展监测的,应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具备开展相应监测活动的能力;委托监测的,应检查承担监测任务的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是加强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环保部门应每年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的全面质量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监测过程规范性、信息记录全面性、监测结果的合理性等各个方面。通过核查,对企业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自行监测及质量控制的相关建议,促进企业监测数据质量的提升。
三是做好监测数据的联网报送工作。依托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报送污染源监测数据,并向相关业务部门和业务系统推送共享。一方面,便于更好开展监测数据信息公开,为公众监督提供便利,提高政府监管效率;另一方面,利于监测数据的分析应用,从而更好服务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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