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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2017-12-04 08:06来源:环评互联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制度环评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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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环保部印发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7】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解决环评改革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指导地方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提高环评制度刚性约束,我部定于近期至明年上半年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评改革工作开展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和安排

督导工作分3轮进行。第一轮督导时间为2017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督导地点包括四川省、贵州省、安徽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三轮督导工作将于明年上半年开展。

二、督导任务

督导工作主要对标环评法律法规和环评改革方案,检查各地环评改革中各项要求落实情况。通过督导彻底梳理、系统总结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查找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要防止改革措施“空转”,又要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切实增强环评制度的刚性。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三、督导方式

采取听、看、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听,主要是与地方相关部门、企业、环评机构等座谈,听取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看,主要是查阅环评管理的相关文件、材料,了解地方制定的有关改革措施和工作进展。查,主要是到环评受理窗口、技术评估机构、有关建设单位等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和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

四、相关要求

为强化督导工作实效,把问题搞清,把情况摸透,把工作做实、做细,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积极配合。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督导任务,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开展自查。

第一轮督导涉及的10省(区)环境保护厅(局)请于2017年11月22日前将督导工作联络员信息(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11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我部。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延伸阅读:

全文|河北省发布《环评文件审批及自主验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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